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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赔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146

案例简介:
2003年5月1日,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1(2004年5月31日出生)和一子张某2(2009年10月24日出生)。两人共同生活十多年来,感情稳定,家庭和睦。然而,2013年8月,张某突然提出离婚,令周某感到震惊和无助。尽管周某曾试图挽回婚姻,但张某态度坚决,最终双方在他人劝说下达成离婚协议,滑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

经进一步了解,张某早在2012年5月便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5月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3。由于周某在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也未确认双方已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在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考虑到具体情形,支持15000元的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解决,但法院指出,周某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也未确认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因此其在离婚后仍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虽然周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但法院认为该金额过高,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张某一次性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律师说法: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如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已构成对婚姻忠诚的严重违反,且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给周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张某与周某结婚十年,周某在婚姻中承担了大量家庭责任,抚育两个子女。张某的不忠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感情,也对周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较大打击。因此,张某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周某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也未确认双方已就此达成协议,故其在离婚后有权向张某主张赔偿。综上所述,张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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