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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因欠条纠纷引争议 法院认定欠条存在瑕疵不具证明力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47

昔日恋人分手时因两张“欠条”产生纠纷,八年后再次在法庭上对簿公堂。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肖某提供的两张欠条存在瑕疵,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告肖某(女)主张,其与被告徐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其中支付购房款10万元、装修费2.5万元。2000年,徐某提出分手,随后在肖某的要求下,徐某出具了两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肖某装修费贰万伍仟元正”和“今欠肖某房屋费壹拾万元正”。肖某据此起诉,要求徐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共计6万元。

被告徐某则辩称,双方确为恋人关系,但该房屋实际由其母亲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徐某母亲名下,因此并非双方共同财产。在分手时,肖某曾要求其赔偿青春损失费,但欠条中只提及10万元和2.5万元,未涉及青春损失费,其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该行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徐某指出,肖某在之前与他母亲的物权纠纷中曾主张12.5万元为装修费用,要求返还,而现在却将其中10万元称为购房款、2.5万元称为装修费,前后说法不一,存在矛盾,难以采信。

法院判决:欠条存在瑕疵,证明力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肖某提供的两张欠条内容与事实不符,成为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三点认定:

第一,肖某主张房屋系其与徐某共同出资购买,但法院查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徐某的母亲,未登记在双方名下。作为成年人,肖某应清楚意识到,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房却未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不符合常理。

第二,肖某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笔款项的性质表述不一致。她曾在与徐某母亲的物权纠纷中主张12.5万元为装修费用,要求返还;而在本案中,又将其中10万元称为购房款、2.5万元称为装修费,并要求徐某偿还,前后说法矛盾,缺乏可信度。

第三,欠条中“今欠肖某房屋费”的表述不符合日常书写习惯,且在徐某提出分手后,欠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内容存在模糊之处,难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债务凭证。

综上,法院认为肖某提供的两张欠条存在明显瑕疵,无法有效证明其主张,因此对欠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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