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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母亲申请变更抚养权遭法院驳回,法院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由判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18

离婚后因母亲缺乏抚养能力,4岁的女儿青青(化名)由父亲张强(化名)抚养,王丽未支付抚养费用。九年后,王丽已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独立住所,出于对女儿青春期成长的考虑,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希望将青青的抚养权转交给自己。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后,综合考虑母亲的月收入及住房状况,并参考了女儿本人的意见,最终驳回了王丽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王丽与张强于1997年协议离婚,离婚后青青由张强抚养,王丽未履行抚养义务。张强再婚后对孩子疏于照顾,未能尽到应尽的抚养责任。目前,青青由祖父母照顾,但因奶奶年事已高,难以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充分的关怀。王丽则已拥有固定收入,并购置了商品房,具备抚养条件。

张强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每月收入约1000多元,且有稳定的住所,更有利于青青的健康成长。他指出,王丽长期未探视孩子,未能履行母亲的职责,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青青明确表示希望继续由父亲抚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终止,双方仍应共同承担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目前张强虽再婚,但与父母同住,生活稳定,具备抚养条件。而王丽虽具备经济能力,但其长期未履行探视和抚养义务,且女儿本人表达了不愿由其抚养的意愿。因此,法院认为维持现状更有利于青青的成长,最终驳回了王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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