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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属争议: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9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时却为房产争执不休。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离婚时面临房产归属的纠纷。而由于购房过程中常涉及父母的资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儿媳名下,离婚时是否能分割成为焦点。

案情简介:父母出资购房,儿媳挂名,离婚时能否分割?

2013年2月,上海的陈静(化名)与黄欢(化名)因性格不合和经济问题决定离婚。然而,两人未能和平分手,一个月后,陈静将黄欢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卖房所得的280万元。她认为,这套房子是她与黄欢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证上写有两人名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所得应平分。

然而,黄欢在法庭上表示,购房的首付款及后续还贷均由他父母承担,陈静并未出资。为此,他提交了一份“家庭协议书”,明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为其父母,陈静仅作为“见证人”签字。他强调,陈静在婚前就清楚该房产的归属,与她无关。

陈静则反驳称,该协议是在她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且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她应享有部分所有权。

法院判决: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不能完全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陈静和黄欢的名字,但根据家庭协议,房屋实际由黄欢父母出资购买,产权也归其所有。因此,该房产可视为陈静、黄欢及黄欢父母四人共同所有。考虑到两人婚姻时间较短,且房屋主要由黄欢父母出资,法院酌情认定陈静和黄欢各占30%的产权份额,其中陈静的15%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陈静可获得房屋折价款的15%,即42万元。尽管黄欢认为自己未出资,但法院仍认为其父母的出资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而房产证上登记了陈静的名字,她因此享有部分产权。

黄欢虽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需谨慎

婚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高企、离婚率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中对财产归属问题感到担忧。尤其在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房产归属,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将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产一般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尚未还清的贷款也视为其个人债务。这意味着,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此外,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购房,且未将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写入产权证,那么该房产或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与配偶无关。反之,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同样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因此,只要父母出资购房时未将未出资的一方配偶列为产权人,无论购房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该房产在离婚时通常不会被分割给“外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父母的出资权益,也提醒人们在购房和婚姻财产安排上需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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