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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婚内索赔“空房费”法院终审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界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99

丈夫在有钱后沉迷赌博,常常夜不归宿,甚至彻夜不回家。为了平息矛盾,妻子小月提出一个“空床费”的约定:如果丈夫在深夜12点至次日凌晨7点之间不回家,就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起初,丈夫对此嗤之以鼻,但小月的坚持和情绪压力让他最终妥协,承诺如果真的不回家,就按此标准打欠条。然而,随着赌瘾加剧,丈夫开始拖欠“空床费”,甚至拒绝打条。小月心灰意冷,决定离婚。

在独守空床三个月后,小月正式提出离婚,并拿出六七张欠条,共计4000余元。此时,丈夫不仅不再回家,还对小月施以暴力,甚至在一次争吵中用啤酒瓶砸她,用凳子殴打,导致她头破血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丈夫不仅没有探望,还拒绝支付医药费用。小月最终在绝望中同意离婚,并向丈夫索要“空床费”,但遭到拒绝。

2004年3月,小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追讨“空床费”4000余元,同时索赔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650元,以及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2004年10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月出示了医疗证明和伤情鉴定,详细陈述了丈夫的种种行为。但丈夫否认家庭暴力,称“空床费”是被逼迫所写,并未自愿。

尽管如此,法院仍认定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支持了小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其支付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对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小月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空床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个不同的诉求,不应混为一谈。她坚持“空床费”是丈夫因夜不归宿、嗜赌成性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空床费”为夫妻双方之间的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这一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基于婚姻关系中同居义务的补偿机制,而非直接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二审并未将“空床费”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双方协商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法院支持了“空床费”的约定,但这一概念并不被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法院的判决巧妙地回避了“空床费”这一模糊法律术语,而是基于夫妻同居义务的现实考量,支持了其作为补偿机制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空床费”这一概念,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夫妻双方的约定和实际行为来判断其合理性。如果丈夫长期夜不归宿,甚至存在不忠行为,妻子可以依据同居权受损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请求。但若仅因工作原因或生理原因导致分居,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此类“空床费”的索赔。

此外,关于“空床费”是否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并未直接支持,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夫妻间的约定补偿。因此,夫妻在婚姻中应谨慎对待此类约定,避免因情感和法律的双重冲突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空床费”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被法院认可,但其法律地位仍存在争议。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夫妻同居权,但并不能真正修复感情或调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更多地通过沟通与理解,而非金钱手段来维系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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