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有权要求分割
婚内承包土地,离婚时未要求分割
平乡县某村村民李某、王某原系夫妇。1999年,由李某以户主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书。当时,全家四口人,包括李某、王某及其两个儿子,共分得承包土地4.88亩。2000年,李某与王某经平乡县法院调解离婚,但调解书没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
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割
2011年,王某起诉到平乡县法院,要求承包4.88亩土地中的1.2亩。平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分割具备法律基础。李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四口人承包土地4.88亩,因此王某离婚时可以分割1.22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