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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家庭共同财产,离婚可依法分割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212

平乡县某村村民李某与王某曾是一对夫妻。1999年,李某作为户主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当时家庭共有四口人,包括李某、王某及他们的两个儿子,共承包了4.88亩土地。2000年,两人经平乡县法院调解离婚,但调解书中未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

2011年,王某向平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中的1.2亩土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属于共同财产,具有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李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人口情况,法院判定王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割家庭承包土地中的1.2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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