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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后进行异质人工受孕 丈夫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05) 浏览 172

结婚多年未生育,夫妻决定异质人工受孕程

程乙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程乙患有染色体异常,夫妻婚后一直未生育,于是决定采取异质人工受孕程。双方于2004年11月3日在北医三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受精治疗,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通过提取李某卵子和人类精子库的精子,共培植了三管胚胎。

初次人工受孕失败,妻子离婚后继续进行异质人工受孕

2005年5月,李某第一次植入胚胎,2005年8月因胎儿发育异常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5年6月22日双方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3月,程乙给李某写下保证书,承诺将无条件配合李某完成做试管婴儿手术的相关手续。2006年5月,李某在进行第二次胚胎植入手术前给程乙打电话让他到医院签字,程乙拒绝,并表示不同意李某继续植入。李某第二次植入胚胎医院没有要求签署任何手续。2007年2月4日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程甲,并由李某抚养至今。

妻子起诉索要抚养费,法院判决丈夫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李某认为程乙应当是异质人工受孕所生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该子女出生后,程乙不管不问,没有给付过一分抚养费,而其马上要上幼儿园,以后的成长过程将会产生较大的费用,因此起诉要求程乙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同意使用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治疗,但该期间李某植入胚胎失败,李某再一次植入胚胎是在与程乙离婚之后。虽然程乙曾给李某写了无条件保证配合完成试管婴儿相关手续的承诺,但其实际上并未履行任何相关手续,而且李某再次植入胚胎前征求程乙意见时,程乙表示不同意。故李某离婚后单方进行异质人工受孕手术与程乙无关,所生子女也与程乙无关。因此,程乙无需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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