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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使用精子库精子做试管婴儿,丈夫是否需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227

程乙与李某原为夫妻,于1998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程乙患有染色体异常,夫妻未能生育,遂决定通过异质人工受孕的方式实现生育愿望。2004年11月3日,双方在北医三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治疗,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提取了李某的卵子与精子库精子,共培养出三枚胚胎。

2005年5月,李某首次植入胚胎,但因胎儿发育异常,于同年8月进行了人工流产。2005年6月22日,双方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李某继续尝试异质人工受孕,于2006年3月,程乙曾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将无条件配合其完成试管婴儿的相关手续。

然而,2006年5月,李某在进行第二次胚胎植入手术前致电程乙,希望其到场签字,但程乙拒绝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植入。最终,李某在未获得程乙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第二次胚胎植入。2007年2月4日,李某成功诞下一名儿子,取名程甲,并由李某独自抚养至今。

李某认为程乙应是程甲的法律上的父亲,因程乙未尽抚养责任,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遂起诉要求程乙承担抚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同意使用精子库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但李某第二次植入胚胎是在离婚之后进行的,且程乙并未实际履行任何配合义务。此外,在李某再次植入胚胎前,程乙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因此,李某在离婚后单方进行的异质人工受孕行为与程乙无关,所生子女亦与程乙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法院据此判决程乙无需承担对程甲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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