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未长期了解便结婚,婚后一方长期外地工作诉讼离婚能否判离?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78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何由被告抚养;

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3月28日生育女儿何。

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参与赌博,不务正业,被告于2018年出门务工至今不回,务工期间很少关心和问候家人,被告对家庭及亲人的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但通过微信表示考虑离婚对小孩影响大,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撤诉。

原告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被告及子女何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婚生女何的基本情况。

因被告何某某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该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8年10月24日在镇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何,现就读于镇巴县泾洋中心小学。之后被告何某某外出务工不回家,但原、被告一直保持联系,被告经常为家庭汇款。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告无嫁妆。庭审中原告尹某某陈述被告何某某用原告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信用贷款2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也未出庭质证,故本院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现状及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几方面去认定,本案中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认识、谈婚,次年10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28日生育女儿何薇,应当认定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之后被告何某某外出务工,夫妻关系出现一些矛盾,但双方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保持联系,何某某也将其一部分收入寄给家庭,尽了一定的义务。结合全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二人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关系存续至今长达十三年之久,本次诉讼中被告何某某也通过微信信息表示其不同意离婚,希望二人关系能够得到缓和,因此原、被告虽然出现一些矛盾,只要原、被告如能及时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尹某某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巳破裂,因此,对原告尹某某本次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