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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给女儿引纠纷 父亲离婚后起诉要求过户被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9-06) 浏览 184

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各归一人所有,但这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王小姐名下。王先生希望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却遭到女儿的拒绝,最终无奈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表示,这两套房产原本是家庭共有财产,且他与妻子仅有一个女儿。考虑到房产将来应归女儿所有,他在2005年将房屋过户至王小姐名下。2008年,他与妻子正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昌平区的一套房屋归他所有。此后,他多次要求女儿将昌平区的房屋过户给自己,但均被拒绝。因此,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他与女儿共有。

在庭审中,王小姐辩称,该房屋早在2005年就已过户至她名下,她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她指出,父亲与母亲在离婚时,并无权分割属于她的房产,且当时她并不知情,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因此王先生所称的三方已就家庭财产达成一致的说法并不属实,其要求过户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先生与女儿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变更和转让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无权单方面要求确认房屋共有。因此,法院综合案情,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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