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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500元卖房给儿媳引争议,离婚分割房产纠纷上法庭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9-06) 浏览 114

这套位于湖墅新村、面积50多平方米、价值120万元的房子,是丁大伯和沈阿姨唯一的住所。2008年,他们将房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儿子和儿媳,引发了一场长达四年的争议。如今,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丁大伯和沈阿姨则反诉儿媳,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庭审中,丁大伯、沈阿姨和儿子都将矛头指向儿媳,指责她手段卑鄙,后悔当初中了圈套。儿媳则坚称,房子是公公婆婆主动过户给他们的,她只是被动接受,如今没有理由再拿回房子。她表示,当时公公婆婆提出将房子过户到他们夫妻名下,是为了孙子能就近入学,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

“她跟我们再三保证,他们不会离婚,即使离婚也不会要我们二老的房子。”丁大伯回忆道。他和老伴当时非常信任儿媳,没有多加考虑就同意了过户,转让价格仅为500元,而税费却高达3000多元。过户后,房子一直由他们二人居住。

“她现在起诉离婚,要分房子,这根本不是真实交易!”丁大伯情绪激动,浑身颤抖。

儿媳则解释说,房子过户是出于公公婆婆的真实意愿,他们一开始就想通过这种方式补偿她。由于当时买卖房屋的税费较高,他们一直未能找到合适时机。直到2008年,政策有所调整,交易税费比赠与更低,于是决定将房子“卖”给他们夫妻。她强调,这是一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赠与已经完成一年,已过撤销期限。

此外,儿媳还提到,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丈夫不忠。“你要凭良心说话!”丁大伯情绪激动地敲着桌子。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案件暂时休庭。法官表示,目前丁大伯和沈阿姨已同意给予儿媳适当的金钱补偿,但双方在具体金额上仍有分歧,需进一步协商。

法官在点评中指出,此案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老人在处置重大财产时,应更加谨慎,充分考虑法律后果。如果当初在过户时,与儿子儿媳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过户的真实意图,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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