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能否继承遗产?法院判决支持4岁私生子26.5万元补偿
据中新网台州6月13日电,浙江温岭的谭某因婚外情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孩子在4岁时,谭某因病去世。今年,这名4岁的私生子向法院起诉其生母赵某,要求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法院最终支持了私生子的诉求,判决其获得26.5万元现金补偿。
用证据说话:“我就是你的私生子”
谭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女。自2006年起,谭某与在温岭娱乐场所工作的四川泸州女子钱某发展出婚外情关系。钱某于2007年9月13日在泸州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了儿子谭某(即私生子),现年仅4岁。
钱某清楚孩子的生父是谁,但作为监护人,她仍需向法庭提供证据以确认孩子的父亲身份。为此,她提交了三项证据:一是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登记的父亲姓名为谭某,并附有其身份证号码;二是2008年国庆节期间,三人曾在温岭市石塘镇曙光公园游玩并合影的照片;三是2009年7月20日,谭某写给钱某的一封信,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生活费用,或由钱某抚养。
私生子一纸起诉状:要求继承遗产200万元
2011年3月4日,赵某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得知一个4岁的孩子起诉她,要求分割其已故丈夫谭某的遗产。该孩子即为谭某(其子),由钱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起诉。钱某表示,儿子应继承的遗产折合现金约200万元,但具体金额尚不明确。
谭某于2010年10月9日因病去世,生前与赵某共同购置了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的一处房产及其他多处房地产。实际上,谭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量众多,情况较为复杂。
孩子与妻子,遗产继承的天秤该如何摆放?
面对这一纠纷,法官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一方面,确定谭某的个人财产及其价值较为复杂;另一方面,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是婚姻的受害者,也值得同情。从法理上讲,她作为配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享有更多的份额。然而,谭某(其子)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容忽视。
法院最终判决:妻子享有私生子的继承权,补偿26.5万元
在法院的调解下,钱某与赵某于2011年6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谭某(其子)对父亲谭某的继承权由赵某代为行使,赵某需向其子支付26.5万元现金补偿,分两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已于签订协议时付清,第二期16.5万元需在2011年9月25日前支付至法院账户。若赵某未能按时支付,还需另行支付5万元违约金。
温岭法院民一庭的张法官在案后表示,谭某(其子)年幼丧父,令人同情,其继承权是法定权利,不容剥夺。赵某虽是受害者,但她也理解孩子是无辜的,依法应得的财产份额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