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私赠小三40万元被法院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成功追回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11

重庆大渡口区一名31岁的女子邱莹,在与丈夫王铭离婚后,要求返还王铭在婚姻期间赠与“小三”李莎的40万元。记者了解到,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笔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邱莹有权追回。

邱莹与王铭于2008年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铭与江津的李莎相识并发展出不正当关系。2011年10月21日,王铭在未告知邱莹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向李莎支付40万元用于购车。同年11月30日,他又以“借款”名义转账4万元给李莎。此后,王铭与李莎还于今年1月26日一同前往三亚等地旅游。

2012年2月,邱莹发现丈夫的这些行为后,夫妻关系急剧恶化,最终于同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5月,邱莹将王铭和李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那笔40万元。

在庭审中,王铭承认了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莎转账40万元的事实,并表示同意邱莹向李莎追讨这笔钱。然而,李莎辩称,王铭转账给她的钱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而非赠与。对此,法官要求李莎提供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铭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莎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将40万元转账给李莎用于购车,双方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因此该笔转账应被认定为赠与行为。由于王铭和李莎均未能证明该款项为王铭的个人财产,法院判定该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支持了邱莹要求返还40万元的诉讼请求。至于2011年11月30日王铭以“借款”名义转账的4万元,因转账记录明确标注为借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法院未将其纳入本案审理范围。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