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合作建房结果房子归小三,男子病逝后继承人败诉
有了妻子和孩子,还想金屋藏娇,没想到齐人之福也难以安稳。小三趁机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成功办证,男子这才意识到自己与妻子同住房屋“争主权”的后果。然而,为时已晚,官司尚未判决,男子便已离世。近日,梅州市中院终审认定,根据男子生前庭审中的陈述,其与妻子在得知小三将房屋登记于名下并办证后,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小三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金屋藏娇”不仅带来情感纠葛,更埋下了产权纠纷的隐患。据调查,阿元与丈夫姚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女。1986年,姚某与18岁的阿兰相识,1988年起两人开始同居,并于1993年育有一女。1998年,阿兰及其女儿搬入刚建成的位于梅州平远县的一栋四层房屋,姚某随即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该房屋的第一层产权登记在阿兰名下。
房屋登记完成后不久,姚某被查出患有肾脏疾病,先后接受两次肾移植手术。1999年,阿兰将整栋房屋的产权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后,姚某在与病魔抗争的同时,也因房屋归属问题与阿兰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姚某以房屋由他出资建造为由,强行要求与家人搬入阿兰居住的四层小楼。
阿兰对此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夫妇搬离。随后,姚某夫妇也向法院提起房屋产权分割之诉。2011年5月,姚某因病去世,其与妻子阿元所生的三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他们提交了两份土地转让协议书,以及23份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清单,主张房屋系由姚某出资建造,应由他们继承。
而阿兰则辩称,建房时她与姚某处于恋爱关系,姚某经手的房屋建造手续是在她的委托下进行的,房屋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她长期经营发廊的积蓄。为此,她也提供了35份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清单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为姚某与阿兰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双方共有,且为等额按份共有。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阿兰名下,且其女儿继承了姚某的部分份额,阿兰母女所占份额已超过50%,故判决房屋归阿兰所有,阿兰需折价53万余元补偿姚某的继承人。
二审中,阿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梅州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姚某与阿兰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建房的事实,并结合双方提供的原始建房单据和证人证言,认定姚某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确实有所参与,可能作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房屋建成后,姚某及妻子阿元在办理产权证时已知晓房屋登记在阿兰名下,但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最终,法院认定阿兰已依法取得四层小楼的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