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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改名不违法,生父拒付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6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然而,在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中,农某因生母李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用。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简介:农某与李某相识于2010年,后发展为朋友关系。2011年7月,李某未婚先孕并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抚养,农某起初也间断性地支付抚养费用。但后来因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协商未果,农某拒绝继续支付。2013年9月,李某以儿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均不得歧视或侵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本案中,李某与农某的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抚养,农某作为生父,依法负有抚养义务。李某以儿子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农某提出的李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指出其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农某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当父母无法或不愿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终止。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子女在十八岁后仍处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仍有义务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具体而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以及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子女在十八岁后仍可能享有父母的抚养义务,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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