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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4

案情回顾:因诈骗而形成的婚姻关系

2005年8月23日,毛某与一名自称是高某的女子在浙江省江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仅三天后,该女子便以回娘家为由,骗取毛某7400元后不辞而别。毛某随后持高某的身份证前往其户籍所在地寻找,却发现与自己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高某本人。经向公安机关核实,毛某才得知有人冒用高某的名义,借婚姻之名骗取钱财,而该女子的真实身份和下落至今无法查明。

2005年9月9日,毛某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高某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与高某之间并无实际婚姻关系,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之后,毛某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未果,于2006年9月29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高某的婚姻无效。法院最终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确认毛某与高某的婚姻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诈骗婚姻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婚姻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违反刑法的行为。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此类犯罪常利用农村大龄青年急于结婚的心理,实施诈骗。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导致受害人虽已登记结婚,却无法与对方建立真实的婚姻关系,从而产生解除婚姻的强烈诉求。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要求解除因诈骗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往往面临受理主体、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上的不同理解。正确把握此类纠纷的性质和特征,是妥善处理的关键。从法律角度看,因诈骗形成的婚姻属于不法婚姻,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然而,对于此类婚姻应归为可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仍存在不同意见。

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存在重婚、亲属关系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等四种情形,婚姻才被认定为无效。而诈骗形成的婚姻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在法律条文上存在一定的空白。然而,从无效婚姻的定义来看,其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诈骗婚姻显然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首先,此类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尽管表面上看似自愿,但实质上是受骗后的非自愿行为。其次,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相比,诈骗婚姻的非自愿性较为固定,不会因时间推移而改变,因此不宜适用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第三,尽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已废止,但该条例中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无效,这进一步支持了将诈骗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的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规定较为局限,建议在修订时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更多不法婚姻类型。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法学理论,深入分析婚姻的实质要件,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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