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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归属问题及离婚时房产分割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4

案情介绍:
原告李倩与被告张涛自由恋爱,于201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无固定收入,但李倩的父母经营生意,家庭较为富裕。婚后不久,李倩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李倩名下。随后,两人育有一女张佳佳,家庭一度幸福美满。然而,婚姻生活并未持续太久,张涛逐渐结交不良朋友,频繁出入娱乐场所,甚至沾染毒品,无法自拔。他瞒着李倩四处借贷,甚至借入高利贷以满足毒瘾。2011年除夕前一天,债主上门讨债,李倩得知后悲痛万分,情绪崩溃,眼泪止不住地流下。不到一年时间,家庭欠债已达数十万元,原本幸福的婚姻因此陷入危机。为了挽救丈夫和家庭,李倩向亲戚朋友借钱帮助张涛偿还债务。但张涛仅忍耐两个月,便再次吸毒,彻夜不归,对家庭漠不关心。2012年12月14日,张涛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现正在广西桂林马鞍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服刑。李倩得知后彻底绝望,带着年仅四个月的女儿回到娘家生活。2013年3月4日,李倩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涛虽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后李倩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李倩则认为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统一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无论出资多少,只要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应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本案中,该房产应视为李倩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区分父母是否支付全款还是仅支付部分房款。若父母仅支付部分款项,其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而房产的产权和增值部分则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分割房产时,应考虑父母出资对房屋取得的贡献,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给出资方。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以及《解释(三)》,为各级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依据。然而,在新法适用初期,缺乏明确的案例指导或个案批复,如何准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成为关键。

首先,第一种意见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混为一谈,忽视了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其次,第二种意见虽区分了父母出资是全款还是部分,但在父母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推定房屋产权为父母与夫妻双方按份共有,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应区分父母出资是全款还是部分。
第一种情形,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若李倩父母为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则该房产应认定为李倩的个人财产,张涛无权主张分割。
第二种情形,若婚后父母仅支付部分房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出资仍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有相反约定,房产及增值部分应归夫妻共同共有。在分割房产时,应考虑父母出资对房产取得的贡献,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多分。若本案中李倩父母仅支付部分房款,则房产及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涛有权主张分割。

此外,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若在离婚时一概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背父母购房的初衷,也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既符合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也与《物权法》中关于孳息和增值归产权人所有的原则相一致,同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兼顾父母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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