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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能否要回嫁妆款?法院判决:陪嫁车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97

案情回顾:2013年4月,小静(化名)与小涛(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静的父亲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给女儿,并表示这是作为陪嫁的钱,让小两口用来买车。然而,小静坚持不要这笔钱,最终在买车当天为父亲出具了一份欠条,当时丈夫小涛并不在场,对妻子打欠条一事毫不知情。之后,该车辆登记在小涛名下。

半年后,小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静的父亲又将小静和小涛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0万元购车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可以追回原本作为嫁妆准备的款项?

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将10万元交给女儿,女儿随后为父亲出具欠条,因此该笔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该笔10万元是原告为女儿结婚准备的陪嫁,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律师说法:在离婚诉讼期间,原告要求返还嫁妆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女儿,目的是用于结婚购车,而非借款。虽然女儿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是在小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缺乏夫妻双方的共同合意,因此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车辆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购买,且原告明确表示该车是作为女儿的陪嫁,赠与对象应为夫妻双方。此外,车辆登记在小涛名下,进一步表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综上,法院认定该10万元为原告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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