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婚前财产帮丈夫还债,离婚时是否应返还?法律如何界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0

案情介绍:
35岁的田岳民居住在石河子市4小区。六年前,他与从事个体经营的于桦相识并结为夫妻。婚后,于桦得知丈夫田岳民在婚前曾因与朋友合作做生意亏损,欠下两万元债务。她没有犹豫,主动使用自己婚前的积蓄为丈夫偿还了这笔债务。然而,几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失去信任,甚至长期分居。于桦曾多次尝试与田岳民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离婚。今年6月,于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田岳民返还她用于偿还债务的两万元婚前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于桦使用婚前个人存款为田岳民偿还婚前债务,符合“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的原则,因此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支持于桦要求田岳民返还两万元的请求。对此,田岳民提出上诉,认为于桦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将婚前财产赠与自己,且在六年时间内从未主张过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他请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于桦的返还请求。

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桦在婚后自愿使用婚前财产偿还田岳民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未涉及胁迫、欺诈等法律禁止的情形,应视为赠与行为。因此,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于桦要求田岳民返还两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应分割的是尚存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对于已经不存在的财产,不应再进行分割。于桦在婚后使用婚前财产偿还田岳民的婚前债务,该笔婚前财产已实际用于清偿债务,不再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于桦主张田岳民返还该笔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