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骗婚如何维权?骗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女性,已婚)、陈某、韦某与一名自称“大嫂”的女子密谋合伙骗婚。他们商定由陈某负责物色骗婚对象,刘某则化名“韦某某”与他人假结婚,韦某假扮“韦某某”的父亲,而“大嫂”则扮演其亲属角色。随后,陈某于同年7月物色到被害人林某,并获取其联系方式。9月,陈某与“大嫂”带刘某前往林某家中相亲,当晚留宿。在骗取林某信任后,陈某与韦某策划,由陈某负责办理假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证件办妥后,刘某于2004年9月6日以假名、假身份证、假户口簿与林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刘某、陈某、韦某及“大嫂”以收取礼金和媒人介绍费为由,共骗取林某现金6580元,其中礼金6000元,介绍费580元。刘某在登记结婚后不久,以外出打工为借口离开林某家,此后再未返回。所得赃款中,刘某分得2500元,陈某分得800元,韦某分得500元。2006年3月,刘某、陈某、韦某三人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刘某与林某的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理由是刘某在已婚状态下又与林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重婚”,因此该婚姻应被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其理由是虽然刘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但其真实目的并非建立婚姻关系,而是通过婚姻形式骗取林某财物,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条件。
律师说法:
认为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的观点认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林某登记结婚,虽构成重婚,但其行为并非以建立真实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是以骗取财物为主要目的,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需具备四个要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刘某等人通过伪造身份信息、虚构亲属关系等手段,使林某误以为其与刘某是自由恋爱并建立真实婚姻关系,从而自愿支付礼金和介绍费,因此构成欺诈婚姻。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其核心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存在不真实、不自愿的表示,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和真实意愿的基本原则。尽管婚姻具有身份属性,但在特别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法进行审查是合理的。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均规定,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因此,将本案中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