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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用他人姓名结婚引发婚姻无效纠纷,法院裁定撤销登记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47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与被告易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由于被告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韩某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被告易某则以其姐姐易甲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关于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登记主体与实际身份不符,因此该婚姻自始无效。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撤销该份结婚证书。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相关手续。本案中,结婚证上的男方并未到场登记,因此该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而非无效婚姻。

对于此类婚姻登记瑕疵,当事人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应依法告知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相关登记。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确认采取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公示公信力,其效力仅限于登记的当事人。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法律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因此,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婚姻登记的有效性。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婚姻关系成立,也就无法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裁判。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对于登记错误或程序瑕疵,应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处理。若承认冒名顶替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将可能导致重婚现象频发,进而影响社会秩序与婚姻制度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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