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房产给女儿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离婚后反悔赠与房产李某与唐某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三个女儿,并于2012年购置了一套房产。原本幸福的家庭生活并未持续太久,2013年5月23日,两人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三个女儿由李某抚养,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中,女方所有部分归其所有,男方所有部分则变更至三名女儿名下,更名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然而,离婚后李某多次请求唐某协助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唐某均以无时间、无钱等理由推脱。由于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需双方证件才能办理产权证,因此房产证至今未能取得。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唐某辩称,房屋产权手续尚未完成,房屋也未交付使用,因此对女儿的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同时,他声称自己并不愿意将房产赠与女儿,该赠与是在前妻的逼迫下做出的,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
法院审理:不支持撤销赠与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内容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系为解决婚姻纠纷而达成的协议。其中关于将男方名下的房产份额赠与三个女儿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条款,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动机和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在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依法不得随意撤销。因此,法院对唐某提出的撤销赠与请求不予采纳。此外,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有证据亦未显示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唐某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赠与条款,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即使未完成产权变更,也不得随意撤销。本案中,李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份额赠与女儿,系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具有明确的道德义务色彩,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