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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详解:二胎申请条件与规定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97

计划生育政策在2011年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二胎生育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 只有一个子女,且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为非遗传性病残,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子女;
3. 婚后五年以上未能生育,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再婚夫妻中,双方各自仅有一个子女;
5. 从边疆地区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已获得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6. 兄弟二人或以上均为农村居民,仅有一对夫妻具备生育能力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他人子女;
7.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女方家姐妹数人中仅照顾一人);
8.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远郊区、县农村居民;
9.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若只生育了一个女孩且生活存在实际困难。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政策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其生育间隔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2.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或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或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4.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人);
5.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
6.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
7.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8.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
9.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
10.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以上是2013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国家出台这一政策,旨在提升生育率,控制人口老龄化趋势,从而实现人口年龄结构的稳定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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