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四川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详解:哪些夫妻可再生育?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69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 农村人口中,男方到女方独生女家结婚并落户的;
(四)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五)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六)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其伤残程度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七) 农村人口中,多个亲兄弟中仅有一个具有生育能力的;
(八)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九) 盆周山区县及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 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 婚后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 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仅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或生育、收养后子女死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或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仅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人);
5.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且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如需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