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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二胎最新政策解读及适用条件详解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81

青岛市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政策如下: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并获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 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3.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4.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5.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该项工作,仅生育一个女孩;
6. 夫妻一方长期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该项工作,仅生育一个女孩;
7.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8.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仅生育一个女孩;
9. 再婚夫妻中一方仅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若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经申请并获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1. 男方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女家姐妹数人,仅照顾一人);
2. 兄弟两人以上,仅有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已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
3. 在与内陆不相连的海岛定居。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且母女均为农村居民,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申请并获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且两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生活,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申请并获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若女方为初育,须年满二十五周岁;若女方为再育,须年满三十周岁。

关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界定,《条例》指出: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五年以上且未转包,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类居民适用《条例》中针对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城镇居民则适用《条例》中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若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的条件,则不享受农村生育政策。对于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其在转户前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若在转户时已怀孕,该生育证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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