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离婚前借款五千元供子女入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91

张某与妻子因离婚诉讼而产生争议,其中涉及一笔5000元的债务,该债务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入学所借。由于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不愿承担这笔债务,法院需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或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本案中,该5000元债务系用于子女入学,属于因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已分割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在偿还责任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为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已离婚,双方均有义务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或部分清偿,无需考虑双方应承担的具体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若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另一方则需承担剩余部分。

小提示:判断这笔债务应由谁承担,首先应明确其性质。本案中,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且用于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