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婴判男方抚养,母思女心切起诉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女婴判男方抚养
一对夫妻因生育一女婴,受重男轻女旧思想观念影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迫离婚。离婚后,法院判决女婴归男方抚养。时隔不久,女婴的母亲思女心切,故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女婴父亲并不同意。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朱女士诉称:2011年10月8日,原告朱女士与被告张先生领取结婚证,于2013年1月7日生育一女小欣。因受当地农村重男轻女观念影响,双方经常吵闹,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至顺义法院。8月2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约定小欣归被告张先生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400元。
离婚后,小欣跟随张先生生活,但张先生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年仅9个月大的小欣被被告父母照顾得破衣邋遢,加之被告的工作收入很低,其父母又患心脏病,根本无法给予小欣良好的生活条件。
当时,原告朱女士考虑离婚时无工作,怕不能给小欣提供很好的生活,才一时糊涂将孩子抚养权让给被告张先生。现在原告朱女士已经有工作,又由于小欣太小,跟随母亲生活势必会对其成长有帮助,故此多次找被告谈论抚养权变更事宜,被告不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剥夺了原告的探视权;原告朱女士思女心切,整日精神恍惚,夜不能眠。故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将双方之女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母思女心切起诉变更抚养权
被告张先生辩称:原告朱女士所述不属实,原告生完孩子13天后一直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长期居住娘家不归,根本谈不上对孩子的感情;原告称被告阻止她看孩子也不属实,被告一直都很支持原告看望孩子,但是后期原告总是带着一大群人无故到被告家闹事、骂街,所以被告才阻止;基于上述情形,被告张先生不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因为孩子如果跟随原告生活将不会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