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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由女方抚养孩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58

夫妻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2008年,西郊乡土城东队的男青年陈某与本村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当年11月,两人的女儿就出生了。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小家庭带来快乐。由于缺乏感情和经济基础,陈某和李某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2012年8月,两人在我市新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因为没钱缴纳第二次房款,两人分别找老人讨要无果,随即产生更大矛盾,最终导致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陈某提出,女儿归自己抚养,并分割两人10000元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离婚由女方抚养孩子

法庭上,李某辩称,女儿出生后,陈某几乎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在女儿上幼儿园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只去接过女儿一次。但陈某表示,不是自己不愿意接女儿,而是李某一直阻止自己去接女儿。另外,两人还因为新购房屋等问题一直争吵不休。

眼看调解无望,开封新区(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最终判决: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无法弥合,判决双方离婚。因孩子尚年幼,跟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其成长,因此判决两人的女儿由女方抚养,陈某每月向女方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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