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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房钱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引争议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21

原告李丽秀与被告张明哲均为江西省余江县黄庄乡人,两人于2009年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且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被告张明哲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前往信用社开设账户,并陆续存入共计15000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11月,原告李丽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明哲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明哲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否认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确实在信用社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存入15000元,该事实属实。法院认为,尽管该笔资金系被告个人存入,但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制,故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钱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等分割。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对上述15000元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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