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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法院回应马蓉离婚案争议,详解婚姻法审判依据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79

一、巨野法院回应争议事件
近日,一条认证为“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唯一官方微博”的微博发布了一则支持马蓉的言论,内容为:“一纸声明,高下立判,王宝强就这样赶绝孩子他妈妈!”该言论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随后,该微博被删除。31日,巨野县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承认2016年10月29日曾发布涉及某知名演员离婚案件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对此表示诚恳的歉意,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与指正。

二、离婚案的法律依据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据原被告的诉求、辩论及提供的证据,判断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公平裁决双方的权益与责任。作为公民,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损失,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关于子女抚养权,《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需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对抚养问题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探望行为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待不利因素消除后,应恢复其探望权利。

关于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获得的权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若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应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应予以尊重。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进一步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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