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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归属争议: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69

王兰和李强结婚16年后,因生活琐事难以调和,最终选择协议离婚。然而,在离婚前的财产分割过程中,两人因李强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进而对簿公堂。案件起源于1998年,两人在县城组建家庭,李强是公务员,而王兰则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月,李强提出辞职,计划前往南方发展,王兰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为感情破裂。

在庭审中,王兰主张李强账户中的8.3万元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李强则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发放的专项储金,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应视为共同财产。但法院并未采纳李强的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本案中,由于李强即将离职,符合公积金支取条件,法院判决其将公积金的一半,即4.15万元,支付给王兰。若公积金无法支取,则应由一方以现金形式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份额。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后,如一方在一年内发现对方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这一规定保障了离婚双方在财产处理上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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