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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73

案情简介: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司将莲花广场西座地上第一至三层及地下一层出租给子木公司,用于局部改造、精装修、设备调试及试营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4月1日起计算;每年租金为227万元,分两次支付,分别在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各预付113.5万元。若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拖欠期间每日按欠交租金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协议还规定,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需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两倍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依约交付房屋,子木公司完成装修并以“子木大酒楼”名义开业经营至今。然而,子木公司仅于2010年9月8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租金至今未付,累计拖欠794.5万元。建设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子木公司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建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产权关系清晰且无争议,因此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然而,建设公司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确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子木公司在租赁期间已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营业,并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理应知晓建设公司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但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主张。同时,因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建设公司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亦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综上,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瑕疵,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房屋产权与租赁合同的关系
本案在处理房屋产权证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则明确,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相关权利的唯一凭证。《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较为严格,结合其倡导的契约自由和市场经济原则,对于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但产权清晰的情况,不宜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若涉及违章建筑等特殊情况,则应另行处理。因此,房屋产权证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如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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