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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索要彩礼遭法院驳回,证据不足不支持返还5万元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30

2011年2月,男青年小吴与女青年小林在相亲会上相识,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在热恋期间,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小林甚至怀孕,但因双方在同年11月决定终止妊娠,进行了人流手术。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小吴为小林购买了钻戒一枚、18K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并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得千足金项链一条。两人原本计划于2012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9月16日举办婚宴,并提前预订了酒席。然而,就在领取结婚证前几天,两人因矛盾分手,婚事最终未能成行。

此后数月,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小吴遂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及所购首饰。2013年1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3月24日,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吴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判决小林返还钻戒、18K金戒指、黄金手链及千足金项链各一件。

小吴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在送彩礼时,双方并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因此可能会上诉。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本案中,小林是以结婚为目的接受彩礼,且曾怀孕,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而依据《婚姻法解释二》,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小林应返还恋爱期间所收到的金银首饰。然而,由于小吴未能提供5万元彩礼的付款凭证,且小林否认曾收到该笔款项,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返还彩礼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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