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及法律解读,详解重婚、亲属关系、疾病和年龄限制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情形的法律解析
(一)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可分为两种类型:
1. 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
2. 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只要查证属实,无论当事人是否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均可确认该婚姻无效。但需注意,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审理涉及前后婚姻均为事实婚姻,或前为事实婚姻后为法律婚姻的情形时,应谨慎区分,避免将无效婚姻误判为有效婚姻。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1项明确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孙、曾祖孙等所有直系亲属,无论是否同代;
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对于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婚姻,虽然法律未明文禁止,但基于《婚姻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7条第2款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传统伦理观念,拟制血亲关系应视为与自然血亲关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同样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若拟制血亲关系已解除,是否允许结婚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此时,法律上已无障碍,不宜再以亲属关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第10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若一方在婚前已患有此类疾病,且婚后仍未治愈,则婚姻无效。
我国法律未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具体列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依据医学诊断结果和相关专业意见进行判断。只要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前已患有此类疾病,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该婚姻均可被认定为无效。
(四)未达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应为: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受到鼓励。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均不得缔结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重婚、亲属关系障碍、婚前疾病及未达婚龄等四类。如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释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