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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详解及离婚财产公证办理指南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14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依法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依法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后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并不立即生效,因此,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成为确保协议有效的重要手段。

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所需材料包括: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 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需准备上述材料,通常协议中的签名和日期留空,待公证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署;
第二步,双方当事人须共同亲自前往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公证员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财产的权利归属,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公证员也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说明签订财产协议后的法律义务与后果。当事人需配合完成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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