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讲座犯烟瘾,哪些场合是禁止抽烟的?
一、文章讲座吸烟引热议
一则关于文章在讲座中吸烟的新闻近日登上热搜,除了文章本身的明星效应外,也反映出公众对吸烟这一影响健康的不良行为的关注日益加深。10月17日,文章与汪启楠一同现身上海戏剧学院红楼,参加《踏入影视圈的第一步》讲座,与上戏学生面对面交流影视艺术与文化。讲座过程中,文章不仅频繁饮用啤酒,还多次吸烟,甚至在讲台上吞云吐雾,似乎以此激发自己的演讲灵感。过去,公共场合吸烟多为建议性限制,仅有少数地方设有强制禁烟规定。然而,在车站、公交车、广场等公共场所吸烟,已给不吸烟者,尤其是女性和儿童带来极大的不适。随着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坚决抵制二手烟。如今,公共场所禁烟的标识随处可见,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法规,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二、哪些场合是禁止吸烟的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以下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如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和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禁止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以下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设置吸烟点,吸烟点以外区域仍禁止吸烟;若未设置吸烟点,则该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烟范围: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及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公众活动的需要,规定临时禁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索要烟具,应自觉接受劝阻;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若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费用;若已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仍需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