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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论王宝强离婚案: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66

一、新华社批评王宝强离婚案被炒热,引发舆论关注。在18日庭审当天,新华社发表评论文章,指出“作为影视明星,将家事当作公众话题,借炒作个人丑闻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矛头直指王宝强的离婚案。然而,该评论引发网友广泛争议,许多网友认为新华社不应干涉私人事务,称其“不务正业”。与此同时,《检察日报》也发表了一篇看似回应的文章,题为《“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文章指出:“明星的婚变与普通人的婚变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涉及的财产更多。但对社会而言,不同人的婚变所起的示范作用却大不相同,这也是我关注此案的原因。”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在微博上发表文章、发表言论,都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表现。那么,王宝强“自曝家丑”是否存在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主要受到以下两方面的约束:一是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二是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若有人公开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王宝强的“自曝家丑”并未对国家、民族或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至于是否存在对马蓉的侮辱或诽谤,则需看其言论是否基于事实。如果存在捏造事实或以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况,马蓉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和处罚。目前,相关事实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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