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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第三人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是否享有生父母遗产继承权?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9

一、案情简介:
伍X亚自幼被他人收养,因此对亲生母亲李某的遗产主张继承权。李某与罗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伍X亚、罗X林和罗X蓉。伍X亚年幼时即被伍研华收养。1997年7月,李某与罗某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及其他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房屋登记权利人亦为李某。李某于2004年9月去世后,涉案房屋由罗某管理,之后由罗X林与罗X蓉共同管理,并将房屋出租。罗X蓉以自己基于继承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罗X林则辩称,涉案房屋产权人系其母亲,其母亲去世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伍X亚则主张,其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应享有继承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4.5平方米)由原告罗X蓉与被告罗X林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法院判决双方依据该判决书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
已与第三人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养父母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从而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的规定。因此,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建立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后,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同时,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一旦形成收养关系,养子女便不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若养子女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扶养较多,或被继承人对其有扶养义务,且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生前育有多名子女,其中伍X亚在未成年时即被第三人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伍X亚与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因此伍X亚对李某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此外,伍X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李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无权请求继承李某的遗产。因此,李某的亲生子女罗X林与罗X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而伍X亚则无权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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