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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妻信佛为由欲夺抚养权 何种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权

婚姻家庭 2个月前 (07-08) 浏览 36

案情简介:前妻信佛为由欲夺抚养权

原告阿志与被告阿文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小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阿文于2012年2月生育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小明为原告的亲生儿子,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阿志表示被告阿文信佛,有念经、吃斋的习惯,对孩子成长有害,因此要求抚养儿子小明,被告阿文只能每月探视一次。且其是公司法人,年收入二十万元左右,有能力抚养儿子小明。

被告阿文认为自己信佛不影响孩子的成长,且自儿子出生以来自己一直照顾他,因此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原告可以每周探视一至三次,其目前在斋菜馆工作,月收入四千多元,经济能力足以抚养儿子小明。

法院裁判: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理据不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生下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原告确为小明的亲生父亲,即小明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原告主张被告信佛,不适合照顾孩子,对此,法院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原告没有依据表明被告的宗教信仰会阻碍孩子的成长。本案中,小明现年尚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原告离婚时已经取得婚生女儿小丽的抚养权,在双方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由每人各自抚养一个为宜;且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抚养儿子亦不存在问题。综上,法院认为小明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对原告要求抚养小明的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非婚生子小明由被告阿文抚养,原告阿志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阿志可每周探视小明一次。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权

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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