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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儿孙满堂却想独自生活,子女赡养义务引争议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55

九旬老太儿孙满堂,却想独自生活。十几年前,戴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家中房产被分给了四个儿子。此后,她先在老二家住了七八年,后来又在外租房生活了五年多。去年,她计划每年在四个儿子家中各住三个月,但因二儿子不同意,她只能先在大儿子家住了三个月,随后在三儿子和小儿子家各住了四个半月。如今,她本打算再去大儿子家住,却被告知大儿子并不愿意接收她。

原来,戴老太名下有一块地,从去年开始领取租金,但至今仍未到账。她明确表示,这块地的产权属于她自己,因此租金应由四个儿子共同享有。而大儿子则以不给钱就不愿意赡养的态度回应。面对这种情况,戴老太并未多加评论,而是已为自己未来的生活做出安排:一个人单独生活,要求每个子女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虽然她嘴上说一个人生活更自在、更享福,但内心的无奈与酸楚却难以掩饰。她流下了眼泪,让人不禁感到心酸。明明有儿有女,却坚持要独自生活,这种选择背后,或许隐藏着太多现实的考量与情感的挣扎。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赡养扶助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还涵盖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关怀。

对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包括诉讼。若情节恶劣,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祖孙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义务。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法律同样给予确认和保护。

当然,若扶养人因天灾人祸、收入过低等原因无力承担赡养责任,不视为拒绝赡养。但若子女有能力赡养却故意不履行,导致父母生活无着、流落失所,甚至因遗弃而自杀,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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