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能否降低抚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作为抚养费支付依据
案情回顾:
2013年,邓某与何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邓由何某抚养,邓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同年11月30日,邓某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获得3个月经济补偿金和3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随后,邓某以失业为由,向法院申请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00元。
争议焦点:
是否应降低抚养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处于失业状态,其经济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而经济补偿金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不应视为其收入用于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抚养费的支付基于父母的收入能力,而非其收入来源的类型。即便邓某处于失业状态,但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在一定期间内获得了“固定收入”,因此在该期间内仍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律师说法:
经济补偿金能否用于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的依据。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 **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认定的复杂化**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离婚后,许多非直接抚养方试图推卸责任。因此,准确认定其负担能力成为抚养费纠纷中的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仅将“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作为判断标准,已难以适应当前多样化、隐蔽化的收入形式。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从抚养费的本质出发,以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尽可能全面地查明和认定非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能力。
2.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与用途**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支付的一种特定费用,可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在经济补偿金所对应的月份内,其具有“固定收入”的属性,可以作为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的依据。
3. **邓某失业后的负担能力认定及抚养费调整的限度**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至少在6个月内仍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因此维持其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的原判,驳回其降低至100元的请求。同时,法院指出,邓某可在失业6个月后,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再行申请调整抚养费。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强调,即使在失业期间,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责任。邓某正值壮年,具备再就业能力,应积极寻找工作,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