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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置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586

案例回顾:婚前房产婚后置换

2010年,陈某与仅相识半年的女网友刘某登记结婚,次年两人育有一女。然而,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夫妻关系紧张,矛盾频发。2014年春节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刘某提出由其抚养年幼的女儿,陈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陈某对刘某的大部分诉求表示同意,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刘某主张,二人婚后在某小区共同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对陈某名下另一处8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分割。她认为,尽管该房产是陈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房产所得资金加上部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对半分割。

陈某则反驳称,他变卖婚前房产是为了将父母接来同住,且所用资金均为婚前个人存款,因此该房产虽为婚后购置,但本质上仍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变卖婚前房产所获得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在购置新房时所使用的资金也来源于婚前个人存款,且新房的用途是供其父母居住,而非用于经营或出租以获取收益。因此,该房产虽为婚后购置,但其性质并未改变,仍应认定为陈某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生产、经营的收益”。

本案中,陈某购置新房所使用的两笔资金均为婚前个人财产,且该房产用于供养父母,未产生经营性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房产的性质并未因此改变,仍应视为陈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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