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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变更登记遇阻,单方起诉房管局败诉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25

案情回顾: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起诉房管局
2013年2月,陈某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近日,陈某持该协议前往淄博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房管局以双方需共同到场为由未予办理。陈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管局依法为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房管局不予办理行为合法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陈某与其前夫的共同共有财产。在离婚后,陈某单方面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房管局拒绝办理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房产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应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然而,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约定,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列的变更登记情形,而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共有人申请,但若涉及共有性质或共有人份额的变更,则必须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本案中,陈某所申请的并非一般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其前夫将其在该房屋中的共有份额转移至陈某名下,属于共有人份额变更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登记必须由原共有人与现共有人共同申请,陈某单方面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故房管局不予办理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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