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举证难题:如何证明债务属于共同承担?
案情回顾: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争议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7岁。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05年起,陈某便开始独自生活。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胡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亦无争议。然而,唯一存在分歧的是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胡某声称,为改善生活曾向他人借款10万元,用于经商及家庭开支,但陈某对此表示不认可,称胡某借款未经她同意,且她对借款用途并不知情。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庭前举证期内未能提供任何与该债务相关的证据。
法院判决:债务主张缺乏证据未予支持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与胡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然而,针对胡某提出的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对此不予认可,而胡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债务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胡某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导致其主张无法被法院采信。
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为家庭或共同生活向他人借款,建议事先征得配偶同意,并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以明确债务性质。此外,在离婚诉讼中,若主张存在共同债务,应向法院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票据等书面凭证,并邀请债权人出庭作证,以增强举证效力,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