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股权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73

案情回顾:
孙亚英与葛锋系夫妻关系。葛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25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了无锡市平锋净化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锋公司”),并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2009年6月22日,葛锋在未征得其妻子孙亚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父葛彬忠,并签订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孙亚英认为该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股权恢复至葛锋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孙亚英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股权恢复为葛锋所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未予支持。孙亚英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孙亚英的诉讼请求,确认葛锋与葛彬忠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首先,孙亚英有权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提出主张。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平锋公司是由葛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因此其持有的5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直接影响孙亚英的合法权益,故其有权对该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其次,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葛锋与葛彬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葛锋与孙亚英之间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存在特别约定,且无证据表明孙亚英知晓并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因此,孙亚英主张葛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若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有效。本案中,葛锋并未取得涉案股权的单独处分权,且孙亚英明确表示未追认该转让行为,反而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以维护其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法院据此支持孙亚英的诉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