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真实案例:
方先生有一位伯父,长期孤身一人,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孩子。伯父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经过村委会主任及安保主任的见证下方先生的伯父和方先生订立了书面协议,由于当时方先生的伯父重病不能签字,所以由村委会主任和安保主任在协议上签了字,约定他生前由侄子赡养,死后也由方先生安葬。作为回报,他遗下的三间房屋归方先生所有。这份协议由方先生及其伯父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方先生一直积极履行协议,照顾伯父,并且为了方便照顾,还全家搬去和伯父一起居住。
但是由于两家生活习惯不同,伯父长期有赌博的习惯,方先生的媳妇因不让伯父赌博与伯父发生争执,伯父将其二人赶出了他的房子。虽然方先生与伯父分开居住,但是其还是一如既往的照顾伯父。
2011年4月,伯父病重,方先生的二叔霸占了老人的房子,并且接手照顾老人,不让方先生接近老人,并将老人的房门上了锁,也不带老人去医院治疗。一个月后,伯父因病去世了,方先生的二叔将其妥善安葬并不允许方先生去拜祭伯父。
就在葬礼后第二天,方先生的堂妹就是其二叔的女儿闻讯赶回家奔丧,拿出了一份伯父去世前不久立下的遗嘱,里面居然清楚地写着:遗产全部归其所有。有这份遗嘱在手,堂妹理所当然地自居为房屋继承人,并将老人的房屋占为己有,而将方先生一脚踢开。方先生气愤不已:我明明按照协议给伯父养老送终,为什么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先前的遗赠扶养协议和后来的遗嘱,到底哪个才有法律效力?
易轶律师分析:
在分析本案例之前,我们必须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遗嘱以及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嘱,大家都比较熟悉,也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的一个意思表示。而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在了解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回到上述的案例,那么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两个都是老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我们说,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本案中方先生有权获得其伯父三间房产的所有权。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方先生的伯父在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给二叔的女儿立下了一份继承遗产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方先生的伯父有两份自书遗嘱,内容相抵触,当然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而《继承法》第5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而在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方先生伯父的遗嘱中关于三间房屋归二叔女儿所有的部分是无效的,按照方先生与其伯父遗赠协议的约定,房屋应归方先生所有,而其他遗产是可以由方先生的二叔的女儿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