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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否成为毁约理由?法院判决明确解答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66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惠某夫妇看中了陈某欲出售的一套房产,双方通过中介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5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任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若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应据实赔偿。惠某夫妇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不久后,陈某却以妻子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惠某夫妇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陈某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退还定金。陈某辩称,合同上其配偶的签名是其代签,但其妻子在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不愿出售房屋。而中介公司则指出,陈某曾要求惠某夫妇额外支付10万元才同意出售,但遭到拒绝,最终导致交易失败。实际上,陈某拒绝履行合同并非因配偶不同意,而是出于涨价意图,违反了合同约定。

二、法院判决: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解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苏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若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无法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陈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在签订合同后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情节、苏州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违约金的惩罚性以及对市场交易诚信的引导作用,认定原告主张的21万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陈某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也应予以返还。陈某在合同签订后意图涨价,单方面拒绝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交易的稳定性,构成违约。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属于重大交易,应建立在诚信基础上。若房屋为夫妻共有,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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