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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未在法定期间内表态,是否享有继承权?遗嘱效力与遗产分配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70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生育子女王X珍,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处房产。由于家庭关系紧张,王X珍曾被逐出家门。王X珍育有一子喻某,喻某与罗某为夫妻关系。1988年,王某去世,陈某随后搬至罗某家中同住,罗某也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1998年12月,喻某与罗某离婚。2003年7月,王X珍为改善母女关系,将陈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此后,陈某在屏山县公证处的协助下,立下代书遗嘱,指定罗某继承其个人房产的一半以及王某遗留房产的份额,并负责其后事。陈某去世后,罗某在履行安葬义务时遭到王X珍的拒绝,最终由王X珍负责办理丧葬事宜。随后,罗某在收到公证处送达的遗嘱公证书后,未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王X珍因此提起诉讼,主张陈某订立遗嘱时不具备立遗嘱能力,且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因罗某未签字而无效,同时认为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并由其继承陈某名下的房产。罗某则辩称,陈某遗嘱中明确表示其继承全部遗产,因此王X珍无继承权;且王X珍在具备赡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在遗产分配中应不分或少分,请求确认遗嘱有效,驳回王X珍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与陈某共有的房产中,原告王X珍享有70%的产权,被告罗某享有30%的产权,驳回王X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三、律师说法:
1. 遗嘱人有权在死亡前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只要遗嘱内容合法、真实,并符合形式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中可以指定由部分或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非法定继承人。这种将财产赠与非继承人的行为属于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本案中,陈某已通过公证遗嘱明确将全部遗产指定由罗某继承,但罗某在收到公证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且需具备继承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罗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其在陈某生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适当分得遗产。而王X珍作为陈某的子女,虽享有继承权,但因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因此,法院在确认遗嘱无效后,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结合各方的赡养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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