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人离婚诉讼:无感情破裂能否获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曾某系残疾人,患有智力障碍,于2013年与张某登记结婚。在曾某怀孕期间,其父亲因担心孩子存在遗传风险,要求曾某进行流产,但未获得曾某与张某的同意,导致家庭矛盾加剧。随后,曾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曾某与张某离婚。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曾某父亲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
对于无感情破裂情形的智力残疾人的离婚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曾某与张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和睦,且无感情破裂的证据。曾某的父亲在曾某怀孕期间提出流产要求,引发家庭矛盾,但其无权干涉曾某的婚姻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婚姻应基于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或干涉。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应先进行调解,只有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准予离婚。本案中,曾某及其配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无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其父亲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