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有哪些条件?
对许多离婚的人来说,放心不下的是孩子,无法面对的也是孩子,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孩子过得好,我们的心理至少还有丝安慰,但如果孩子生活得不好,又该怎么办呢?不少人想到了变更孩子抚养权,就像下面这个案例中的黄先生:
案情:离婚后母亲患病难以抚养,父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2008年9月,黄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五岁的女儿黄小某归母亲刘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自2009年开始,刘某的精神症状日益严重,导致无法工作,共同生活的女儿的外祖母也没有经济收入,家中生活变得非常困难,刘某怕把孩子丢了而百般阻挠女儿黄小某的正常上学。黄某知道后,多次协商解决未果。2003年5月,刘某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同年7月,黄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结果:不利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黄小某的母亲刘某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阻挠孩子的正常学习,她的这种抚养方式直接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父亲黄某采取多种途径试图解决问题,仍无法保证孩子正常地接受教育。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支持了男方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的女儿黄小某归男方直接抚养。
易轶律师讲法: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作出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重新引发直接抚养子女的争议。
一、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可进行协商,只能走诉讼程序。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条件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还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长期不允许您探望孩子,剥夺您的探望权,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这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当双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况发生了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