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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明确界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43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一项离婚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否定回答。

基本案情如下:1996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2002年10月,张某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自2003年11月起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底,张某转业。2004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后判决不予准许。然而,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张某再次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除对婚姻状况及其他财产存在争议外,主要分歧在于张某转业所领取的费用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认为,张某转业所得的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张某则认为,这些费用是国家对军人的补助,具有特定性质,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参与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黄某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因矛盾导致分居一年有余,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张某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以准许。

关于转业费用的归属问题,法院指出,张某转业所得费用中,婚前形成的部分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婚后形成的部分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这一处理方式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易轶律师评析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军人转业费用的财产归属性质。军人转业费用是国家对军人服役贡献的一种肯定和补偿,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怀。然而,军嫂在后方同样承担了巨大的牺牲,因此,对于这笔费用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17条规定,除上述情形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视为共同财产。

由于国家未对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作出明确的法律或条令规定,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分段认定其性质。具体而言,转业费用中基于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的部分,应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而基于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此外,《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未能就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的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张某与黄某自2002年10月登记结婚至2003年底转业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此期间形成的转业费用应视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而2002年9月之前形成的费用,因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应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归其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对转业费用的认定与处理是正确且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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